廉洁警示教育|这些违规兼职取酬行为不能有!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3-07-01浏览次数:264

这些违规兼职取酬行为不能有!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